電子報第103期(98.01.01.)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原本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但是這樣卻又造成很多不方便,所以改以驗證碼取代會員制,不必登記為會員就可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公車司機聽警廣被告,會不會太超過?」、「學校掃地播放音樂的疑義」、「可以在自己的部落格進行網路廣播嗎?」、「惡搞童話故事會侵害著作權嗎?」、「網拍賣場布置的著作權疑義」、「機關補助執行計畫的著作權歸屬疑義」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完全複製泰姬瑪哈陵的法律爭議

印度對於孟加拉版泰姬瑪哈陵的憤怒,其實是以文化情感的傷害為主,至於主張著作權侵害,僅是希望在法律上取得正當性。從著作權法的角度觀之,公共所有的概念,是要讓智慧創作者對其智慧成果享有一段期間的專有權,過了這段期間,就應該讓大家共享,自由利用。建築著作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著作,也沒有例外。不過,類似像印度泰姬瑪哈陵這樣的建築,不完全是著作權議題,反而是以文化遺產為主。在著作權法而言,公共所有的泰姬瑪哈陵人人都可以複製,在文化資產保存而言,孟加拉人複製印度泰姬瑪哈陵,即使舉世皆知那僅是仿製,仍是對於印度人文化情感的傷害。

2.藝術家應注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議題

雖然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自96年12月就公布生效施行,但由於相關授權法規命令始終未完成訂定,造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無法登記而獲得保障,這已超過一般法律在制定生效六個月內就必須完成相關子法的期限,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顯然必須更加速相關子法的訂定,才能早日落實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

3.可愛貓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貓熊沒有專屬性,沒有人對貓熊可以主張專有權,但透過智慧財產權與契約的設計,台北市立動物園還是可以從中獲得商機。「保育」觀念的推廣,並不必拒絕「商機」的協助,當消費者願意自己花錢來接觸「保育動物」,購買「保育教材」回家,隨時提醒自己「保育」觀念與行為的重要,台北市立動物園不但不必動用政府預算,還可以為市庫增加收入,進行「保育」觀念的推廣,實在沒有理由婉拒以商業行銷模式。

三、著作權觀念漫談

邁向數位圖書館之路----Google與出版界和解之後

相對於唱片業界與網路服務業者間為了網路非法檔案傳輸的緊張關係,非得在法律上爭個你死我活,一定要一分高下,出版業顯然採取比較務實的作法,他們選擇與搜尋引擎業者合作,共創商機。然而,Google所建立的世界圖書館,長遠來說,對於全體公眾到底是福是禍?目前沒人說得準。

四、著作權法制發展

著作權法欠圖書館四個明確的指引

隨著科技不斷發展,圖書館能提供的服務,已遠遠超越傳統紙本時期到館查閱抄寫的模式。圖書館充分利用科技向前邁進,著作權法卻仍原地踏步。面對數位化結合網路之新環境,紙本時代的著作權法必須重新檢視、討論與修正,針對前述四個爭議,給圖書館明確的指引。

五、著作權大哉問

1.使用高鐵車站或車廂內部照片要獲得高鐵公司授權嗎?

高鐵車站外部,任何人得加以攝影,並就該攝影著作享有著作權保護,至於高鐵車站內部或高鐵車廂,因為不是著作,對其攝影,並不會生侵害著作權議題,而該攝影具創作性,可以主張以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使用這些照片,只要獲得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同意即可,應不必獲得高鐵公司之授權。不過,有時............

2.日語教學播放日劇及編寫教材之授權疑義?

將日劇的日語對白列出於紙本上,是重製的行為;將日語對白翻譯成中文及作文法解釋,是改作的行為;將日語對白、中文翻譯及文法解釋,合成教學用之教材,是編輯的行為,若進一步對外發售或流通,還涉及散布的行為。這些重製、改作、編輯及散布行為,都應該獲得授權。.......

3.上課筆記網拍的著作權爭議?

將補習班上課的筆記加上自己的心得整理出應考的筆記,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不過,筆記中使用到補習班部分的上課內容,涉及重製或改作補習班講義行為,自用沒有問題,但若是要轉售,應該獲得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4.紙本授權製作動畫之疑慮?

將平面的圖與文作成動畫影片,是改作的行為,要經過圖與文的著作權人授權,這一衍生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之,和圖與文的著作權各自獨立,除非有特別約定,圖與文的著作權人既已授權,對於動畫影片並不能主張著作權,也不能再禁止動畫影片的各種利用行為,如果擔心動畫影片會影響圖與文的著作權,可以.........

5.請藝人表演歌唱跳舞錄製MV是表演著作嗎?

節目製作公司聘請藝人按編好之舞步表演歌唱或跳舞,錄製成音樂影片MV,其中有編舞者的「戲劇、舞蹈著作」、藝人的「表演」及錄製公司的「視聽著作」,而藝人隨後再配合活動需要,每次不同的演出,都是各別的「表演」,與MV中或前面歷次的「表演」,各別獨立受保護。........

6.請知名藝人為外國影片配音算是表演嗎?

動畫中的對白,原本是獨立的「語文著作」,將外國動畫的外文對白,翻譯成中文,是將外文「改作」為中文的行為,該中文是「衍生著作」,在著作類別的分類上,還是「語文著作」;聘請藝人依翻譯好的中文,為外國動畫配音為中文,因不同藝人的口語表現,會有不同的效果,可以被認定是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的「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至於將該中文配音錄下來,併入外國動畫成為中文版,因為.............

7.圖書館可以播放自己買的正版CD作閉館音樂嗎?

買到正版CD,僅解決原版是合法重製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在館內公開演出音樂及錄音著作的問題,不能因為已買正版,就讓公開演出變成是已獲授權。所以,可以透過與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授權。曾有圖書館認為每天只放一首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要的授權費用太高,也許圖書館界可以.........

8.偷看別人的即時通訊和MSN的談話內容會侵害著作權嗎?

偷看別人的即時通訊和MSN的談話內容,雖然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但若是破解密碼而入侵交談檔案,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

9.樂團可以出借樂譜供影印演奏來推廣音樂教育嗎?

出借樂譜不是問題,問題是樂譜借出去後,是為複製之用,這點在樂團並非不知情,對於出借後,他人的複製行為,事實上應被認定為也有參與。比較適當的做法,是........

10.可否參考他人書中圖片繪圖,供自己書中使用?

花、鳥、動物、人的身體、器官、大自然變化現象等等,大家都可以創作,即使不同表達的方式有限,結果都很相近,也不能禁止他人繪製。然而,若自己的書中所繪製的許多圖片,與他人書中的圖有大量相近,就很難擺脫改作或重製他人著作的質疑,尤其若將該他人的書..........

11.香港居民研發的軟體如何在台灣受保護?

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要在台灣主張著作權,要依台灣的著作權法,要在香港主張著作權,要依香港的著作權法,由於依國際上保護著作權的伯恩公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著作權的保護不必註冊,因此,各國著作權法都規定,著作自完成時起就受保護,所以,軟件作品完成後,就可以在各國受著作權保護。香港與台灣不是外國關係,但香港人的著作..........

12.聽說在網路上發表的意見是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並沒有特別規定在網路上發表的著作就不受保護。因此,網路上的著作內容仍受著作權法保護,應經授權才可以使用。不過,..........

13.早期台灣作家手稿掃描後發行紙本可以主張製版權嗎?

已過世超過五十年之台灣作家手稿,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該著作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若其家屬將該手稿逐頁掃瞄,印製成紙本書籍,僅是單純之重製,並無重新「整理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版面之行為,尚不得申請製版權,故無從主張製版權。對於公共所有著作的重製物,任何人..........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著作權部落格

著作權部落格」已自2008年9月正式上線,本案係主持人近期受邀參與資策會執行之「數位典藏橋接計畫」,在該會之「數位典藏創意加值商用平台」中,以部落格型態,提供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短文,並以「常見問題」之一問一答方式,協助典藏機構與創意加值企業解決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未來將陸續增加內容,並與業界人士互動,歡迎各界免費瀏覽並提問。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